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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关于防沙治沙法草案已进入三审

[日期:2001-08-30] 来源:   作者: [字体: ]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伯勇在今天的会议上作防沙治沙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说,法律委员会认为,防沙治沙法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是可行的,对进一步搞好防沙治沙工作,保护生态环境,将起积极作用。

根据有的常委委员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中有关土地沙化情况监测的规定修改为:“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土地沙化情况进行监测、统计和分析,并定期公布监测结果。”

有些常委委员提出,治理沙化土地需要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采取综合治理的措施。地方各级政府应当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共同参与沙化土地的治理。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二次审议稿有关条款修改为:“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沙治沙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地采取人工造林种草、飞机播种造林种草、封沙育林育草和合理调配生态用水等措施,恢复和增加植被,治理已经沙化的土地。”

对二审稿中关于从事营利性治沙的有关规定,法律委员会建议修改为:“在治理活动开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下列文件:(一)被治理土地权
属的合法证明文件和治理协议;(二)符合防止沙治沙规划的治理方案;(三)治理所需要的资金证明。”“治理者完成治理任务后,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受理治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的,受理治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给治理合格证明文件;经验收不合格的,治理者应当继续治理。”

人民网 200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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