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概况简介 | 政务信息 | 政策法规 | 干部人事 | 行政许可 | 环境评价 | 环境监测 | 规划计划 | 科技标准
污染控制 | 自然生态 | 环境监察 | 核与辐射 | 环境应急 | 国际合作 | 宣传教育 | 环保产业 | 纪检监察 | 机关党建
页面调色版: #EDF0F5 #FAFBE6 #FFF2E2 #FDE6E0 #F3FFE1 #DAFAF3 #EAEAEF 默认  
阅读新闻

全国人大民委听取民族地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情况的汇报

[日期:2001-08-30] 来源:   作者: [字体: ]

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今天举行第16次会议,听取了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林业局关于民族地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情况的汇报,并提出了意见。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宋瑞祥、国家林业局局长周生贤等向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汇报了内蒙古、新疆、西藏、宁夏、广西、云南、贵州、青海等民族地区生态环境状况,“九五”期间环保和生态建设工作的主要进展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十五”期间民族地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重点工作。

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主任委员王朝文等听取汇报后,结合今年5至8月全国人大民委调研组到少数民族地区对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情况进行的调查研究指出,在民族地区广大干部群众的努力和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林业局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少数民族地区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事业取得了很大成就,但面临的任务仍非常艰巨和繁重。

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提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础,民族地区是我国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屏障,其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关系到中华民族的生存和发展大计,国家应对此给予特殊重视,特别是要在项目的安排和资金的分配上给予重点倾斜。

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建议,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应建立起对民族地区生态效益的补偿机制,对民族地区在生态建设和保护方面所做出的贡献给予合理的补偿。对民族地区的环保和林业部门在组织建设、技术力量和经费等方面给予更大的关注和支持。根据民族地区的普遍要求,建议把更多的民族地区县市纳入国家退耕还林(草)试点示范工程。

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强调,要切实搞好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加大对有关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严格依法办事,搞好民族地区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为各族人民造福。


新华社 2001年8月26日

阅读:


推荐 】 【 打印
相关新闻      
Copyright © 2008 www.gxepb.gov.cn  主 办: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民乐路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大院  邮编:530012
技术支持: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信息中心  网站地图
桂ICP备050050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