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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环境保护工业产品质量认可证书管理的通知

[日期:2002-01-28] 来源:   作者: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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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8月8日桂环字1996·17号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自治区技术监督局)


各地、市、县环保局、技术监督局、各有关企业:
为了加强对环保工业产品的质量管理,提高环保工业产品质量,提高污染防治设施的可靠性和污染治理投资的有效性,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保护环境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决定对在我区生产和销售的环保工业产品实行发放《质量认可证书》管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自治区内生产、销售环保工业产品的单位,必须出具自治区环保局和自治区技术监督局联合颁发的《环境保护工业产品质量认可证书》(以下简称《质量证书》),纳入发证范围的环保工业产品种类见附件。
凡未取得《质量证书》的环保工业产品一律不准在本自治区内生产、销售。排污单位若使用未获《质量证书》的环保工业产品,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安排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及治理污染源补助资金;达不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当地环保部门不予验收,并按有关规定加倍征收其排污费且处以罚款。
二、企业申办《质量证书》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有齐备的生产条件和必要的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完善的销售服务网络;
(四)生产过程满足环境保护要求;
(五)申请发证的产品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环境保护技术要求;
(六)申请发证的产品能正常批量生产,各项技术指标稳定,符合产品标准;
(七)产品经过鉴定(或视同鉴定),知识产权明确。
三、申办程序
申办《质量证书》的环保工业产品的生产、销售单位,必须先到自治区环保局登记,填报《质量证书》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交必备的资料;受理后,由自治区环保局会同自治区技术监督局,按《环境保护工业产品申请办证单位检查表》组织对申办单位进行审查,对符合上述申办条件以及产品实物检测合格者,颁发《质量证书》并登报公告。
四、《质量证书》有效期为两年,到期按第三项规定程序重新复查换证;复查不合格者,限期整顿,整顿后仍不合格者吊销其《质量证书》。
五、自治区环保局、自治区技术监督局有权对在用的获证环保工业产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监督检查。对产品质量连续两次检查结果不合格者,除吊销其《质量证书》外,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六、费用
申请办证单位应交纳一定费用。具体参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56号《产品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执行;环保产品检验收费,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以及《广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桂价费字[1992]第264号)规定执行;环保产品的环境监测收费按区物价局、财政厅、环保局桂价费字[1992]221号文规定执行。
七、环保工业产品环境保护指标的检测工作由经自治区环保局依法设置或依法授权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环保工业产品的实物质量检验工作由自治区技术监督局依法设置或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对产品质量纠纷的技术裁定工作,由自治区技术监督局依法设置或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承担。
八、使用单位到区外购进的环保工业产品,凡获得当地省级以上环保部门、技术监督部门颁发《质量证书》的产品,可免予重新认可,但须到自治区环保局登记注册。
九、本规定由自治区环保局负责解释。原桂环字[1995]8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
实行《环境保护工业产品质量认可证书》的环保产品

指用于防治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的设备,环境监测专用仪器及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药剂、材料,包括治理水污染与空气污染、处理处置固体废物、控制噪声与振动、防护放射性与电磁波污染的产品,具体包括以下各类:
一、气体净化类
1、各种除尘设备:包括机械式、过滤式、湿式除尘器和各类电除尘器等;
2、废气处理设备:包括吸收法、吸附法、冷凝法、催化转化法、生物法等各种废气处理及回收综合利用设备;
3、空气净化设备:指生产或生活场所使用的空气净化设备。
二、水质净化类
1、废水处理设备:包括各种物理法、化学法和生物法处理设备或设施;
2、污泥处理设备。
三、固体废弃物类
包括各种焚烧炉、分送、转化及综合利用处理设备或设施。
四、噪声及振动类
1、噪声治理设备:包括消声、吸声、隔声设备、减振器及用于噪声治理的材料;
2、低噪声设备。
五、其他用于环境保护治理的专用设备、材料及仪器和药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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