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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重污染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

[日期:2002-01-28] 来源:   作者: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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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2月24日桂环字1996·32号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各地、市、县(市)环境保护局:
为了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贯彻《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严格控制新污染,加强重污染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所有建设项目要按照产业技术政策,提高技术起点,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严禁采用、引进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和工艺。坚决禁止境外进口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向我区转移。
二、严禁新建年产1万吨以下规模制浆造纸、5000吨以下利用外购废纸或商品纸浆造纸厂、年产折牛皮3万张以下的制革厂、年产500吨以下的染料厂、年产1万吨以下淀粉厂、日榨2000吨以下机制糖厂、年产1万吨酒精厂。
三、任何单位、集体或个人不准从事土法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选金、农药、漂染、电镀以及生产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等企业项目生产。
四、凡重污染型项目,包括制浆造纸、制革、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采选金、农药、漂染、电镀、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淀粉、酒精、水泥、制糖等,以上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这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必须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及县级市环保部门无权审批),其中炼硫、炼砷、炼汞、采选金、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2000吨/日以上机制糖厂、1万吨以上制浆造纸、5000吨以上外购废纸或商品纸浆造纸、8.8万吨/年以上规模水泥厂必须由自治区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原我局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审批规定中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协助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建设项目的前期、建设期、生产阶段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不得越级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六、应设而未设环保独立机构的地、市,或已设环保议事协调机构的地、市,其项目环保审批管理由上一级环保部门直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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