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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环保局、黄金管理局关于加强我区黄金采选业环境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1997年3月20日 桂政办发1997·32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环保局、黄金管理局《关于加强我区黄金采选业环境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我区黄金采选业环境管理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 近年来,我区各地开办的集体黄金矿山企业日益增多,这对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有些集体黄金矿山企业及有关管理部门由于环境保护意识淡薄,没有按照国家关于开办黄金矿山企业实行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审批制度的要求办理建矿的申报和审批手续。有些集体黄金矿山企业办矿时随意选址,严重违反环保“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矿(厂)内无环保设施或环保设施简陋,开采的废石(土)及含氰尾矿随意排放,不同程度地污染了矿(厂)区环境,以致污染事故时有发生,危害了人畜安全,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区黄金采选业的环境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要认真学习和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一步提高对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继续贯彻执行国务院环保委、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关于颁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环字〔1986〕第003号)、国务院环保委、国家计委《关于颁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的通知》(国环字〔1987〕第002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国发〔1988〕75号)的有关规定,按照环保“三同时”的要求认真做好黄金矿产开发项目的评估、立项、设计、建设和生产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二、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组织环保、黄金等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黄金矿产开发活动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坚决取缔个体采金和无证采金活动,坚决取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通航河道及农田内的采金活动。 三、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黄金矿产开发项目的申报和审批手续。按照国家关于黄金矿山开发项目实行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审批制度的要求,各地开办的黄金矿山企业,必须在项目评估立项阶段,同时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并报自治区环保局审批。凡已开办但未到自治区环保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审批手续的黄金矿山企业,限在1997年5月30日前到自治区环保局补办手续,逾期未报批的,将由自治区环保局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各黄金矿山企业要有必要的环保设施并保证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转,防止废渣、废气、废水污染矿(厂)区环境;要接受当地环保部门的环境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提高企业环保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要建立环境监测制度,定期对矿(厂)工区环境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送当地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备案。对因管理不善造成环境污染的黄金矿山企业,环保部门依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对污染严重又不采取有效措施治理的黄金矿山企业,环保、黄金等管理部门予以责令停产,待其采取措施治理并经检查合格后方准恢复生产。 五、各科研单位及其他单位在黄金矿区开展金矿资源开发性工业试验活动时,也应执行上述的有关规定。 六、自治区环保局和自治区黄金管理局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汇报。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保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黄金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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