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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一次性告知制度

[日期:2004-06-18] 来源:   作者: [字体: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一次性告知制度

  为方便企业和群众到环保局办事,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特制订本制度:
  一、对环境监督管理的对象和服务对象以及群众的办事请求,承办人员要热情接待,主动询问,耐心解释,详细说明。
  二、承办人员要一次性告知拟办事项所需要的资料、材料、依据、应具备的条件、注意事项、规定以及程序、时限等。
  三、承办人员如有推诿、态度生硬、至使办事人多次往返延误办事,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按《广西区环境保护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承办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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