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概况简介 | 政务信息 | 政策法规 | 干部人事 | 行政许可 | 环境评价 | 环境质量 | 规划计划 | 科技标准
污染控制 | 自然生态 | 环境监察 | 核与辐射 | 环境应急 | 国际合作 | 宣传教育 | 环保产业 | 纪检监察 | 机关党建
页面调色版: #EDF0F5 #FAFBE6 #FFF2E2 #FDE6E0 #F3FFE1 #DAFAF3 #EAEAEF 默认  
阅读新闻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日期:2005-07-19] 来源:   作者: [字体: ]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ement Industry
(GB 4915-2004 代替GB 4915-1996  2005-01-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水泥工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促进水泥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制订本标准。本标准按以下规定的日期,代替GB 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新建生产线:自2005年1月1日起; ——现有生产线:自2006年7月1日起。本标准所替代的历次版本为:GB 4915-85、GB 4915-1996。本标准自2005年1月1日实施。
2005-01-01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阅读:


推荐 】 【 打印
上一篇: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下一篇:
相关新闻      
Copyright © 2008 www.gxepb.gov.cn  主 办: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民乐路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大院  邮编:530012
技术支持: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信息中心  网站地图
桂ICP备050050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