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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港口及江河两岸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日期:2005-07-19] 来源:   作者: [字体: ]
(GB 11339-89 1989-06-15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控制城市港口区域环境噪声污染,以保障港区内外居民和工作人员有一个安静的环境,特制订本标准。
1989-06-15

(1989年6月15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90年1月1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控制城市港口区域环境噪声污染,以保障港区内外居民和工作人员有一个安静的环境,特制订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港口及江河两岸区域环境噪声的标准值、适用区域的划分及监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海港和内河港港区范围和江河两岸邻近地带受港口设施或交通工具辐射噪声影响的住宅、办公室、文教、医院等室外环境。

    本标准中的环境噪声是指影响人民日常生活、工作和睡眠的交通噪声(港区公路、铁路专线和船舶航运)、港区作业噪声、港内建筑施工噪声和社会公共噪声。

    2 引用标准

    GB3096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3222城市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3 标准值和适用区域的划分

    3.1 城市港口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等效声级)列表如下:

dB(A)

适用区域 昼间 夜间
一类区域 60 50
二类区域 70 60

 

    3.1.1 本标准值是指表中规定时间内所测等效声级的极限值。夜间偶然出现的突发噪声(如鸣笛声),其最大值不得超过标准值15dB(A)。

    3.1.2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范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生活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3.1.3 “一类区域”是指港区内住宅、文教、医院、机关所在地区以及船流量每小时60艘以下的江河两岸地区。

    3.1.4 “二类区域”是指船流量每小时60艘以上的江河两岸地区。

    3.1.5 本标准中港口区域和江河两岸的范围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

    3.2 港区内的码头作业区、泊位、库场区、辅助区等工作环境,按我国《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执行。

    3.3 港外与港区相邻的城市各类功能区域,按GB3096执行。

    4 监测方法

    4.1 测点位置应选在户外离建筑物1M、高1.2M以上的噪声影响敏感处(如住宅、办公室的窗外)。

    4.2 噪声级测量及等效声级的计算,均按GB3222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大气处提出。

    本标准由同济大学声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洪宗辉、王贤、郭秀兰、林观辉、洛本君。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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