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关于责令限期补办移动通信基站
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的通知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办公室、广西人民广播电台《“政风行风热线”问题督办函》([2005]桂政[行]风督第164号),要求我局对群众反映你公司在南宁市良庆区迎春路2号违法建设移动通信基站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同时,我局近期也接到了钦州等地群众和部分人大代表对你公司在钦州市水东桃园巷21号、白水塘社区等居民住宅集中区违法建设移动通信基站的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九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移动通信基站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审批制度,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报自治区环保局审批后才能施工建设,其防治污染设施应当经自治区环保局验收合格后才能投产使用。经调查,上述移动通信基站未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并投产使用,属于违法建设项目。现通知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在2005年9月30日前,向我局报送上述三个移动基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对我区境内已建成使用的且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移动通信基站,制定出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计划,在2005年12月31日补办完成环保审批手续。
我局将对群众投诉所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 环保 辐射 环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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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南宁市环保局,钦州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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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5年9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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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8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