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现有环境监察机构90个,环境监察人员约950名。自治区设立环境监察总队,各地级市均设立了环境监察支队,大部分县(城区)设立了环境监察大队。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隶属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原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监理所,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于1985年12月(桂编[1985]234号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自治区财政全额拨款的正处级事业单位。
在2000年机构改革中,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全区环保系统环境监理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即各项人事管理制度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配套法规进行管理”(桂政办发[2000]80号文)。
2003年4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监理所更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更名后,其机构级别、人员编制、经费渠道维持原核定的不变”(桂编[2003]39号文)。
按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监察队伍标准化建设的要求,目前 已通过国家环保总局验收,达到国家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一级标准的有:南宁市环境监察支队、柳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桂林市环境监察支队。
通过地级市环保局验收,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一级标准的有:横县环境监察大队、武鸣县环境监察大队、邕宁县环境监察大队、柳江县环境监察大队、柳城县环境监察大队、鹿寨县环境监察大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