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2008年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确保年度减排计划的完成,近日,自治区财政厅、环保局,按照自治区批准的《2008年自治区本级节能减排资金分配方案》,将2008年自治区本级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用于主要污染物减排的奖励资金下达给各市,作为2008年各企业主要污染物减排的奖励资金。
2008年减排奖励资金实行与减排量挂钩,为体现奖励资金分配的公平性和确保减排工作的连续性,奖励的减排量按已经国家核定的各市主要污染物2007年减排量和《2008年度广西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确定的各市计划减排量的平均数计。奖励标准为:上述平均数每减排1吨化学需氧量奖励450元,每减排1吨二氧化硫奖励200元。奖励资金首次预拨80%,全区累计预拨8058万元人民币。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对列入《2008年度广西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化学需氧量工程减排项目、化学需氧量结构减排项目、二氧化硫工程减排项目、二氧化硫结构减排项目、监督管理减排项目实施补助和奖励,涉及造纸、制革、制糖、酒精、淀粉、冶炼、钢铁、电力等行业,累计减排量占2008年度全广西化学需氧量减排计划量的75%,占全区二氧化硫工程减排计划量的75%,二氧化硫结构减排计划量的93%。
自治区财政厅、环保局将在各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通过国家(自治区)考核确认后依据各市实际情况对奖励资金进行清算。对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且资金使用规范的市,将在安排下一年度奖励资金时予以优先考虑;对完成情况较差或资金使用违规的市,将抵扣下一年度奖励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