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我区国控重点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促进减排目标的完成,自治区政府决定从本级财政拨付2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国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
奖励对象: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列入《广西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项目现场端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计划》的排污单位的现场端自动监控设施建设。
奖励标准:由自治区组织实施的九家火力发电企业的现场端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按9.17万元/每个废气排放口予以奖励;由各市组织实施的排污单位的现场端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分别按2万元/每个废水排放口和5万元/每个废气排放口予以奖励。
奖励条件:奖励资金对符合以下两项条件之一的排污单位予以奖励:
列入《建设计划》,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采购合同在2008年2月22日前签订,2008年9月底前完成污染源现场端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投入试运行, 并按环保部门统一要求,开展与辖区市级或自治区级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联网工作。
列入《建设计划》,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采购合同在2008年2月22日后签订,满足以下两项要求:
1.选择我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定点供应商提供的经认可的自动监控设备。
2.在2008年7月31日前,签订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采购合同,并在2008年9月底前完成污染源现场端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并投入试运行(必须满足《建设计划》的污染物排放口监控数量要求), 且按环保部门统一要求,开展与辖区地市级或自治区级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联网工作。
资金拨付:属自治区本级组织实施的项目,其奖励资金通过自治区本级财政节能减排资金专户拨付至自治区环保局,再由自治区环保局拨付给符合奖励条件的排污单位;属各市组织实施的项目,其奖励资金通过自治区本级财政节能减排资金专户拨付至各市财政局,由各市财政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给符合奖励条件的排污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