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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承担广西壮族自治区环保局管理的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编制单位有关事宜的通知

[日期:2008-09-11]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作者: [字体: ]

桂环管函〔2008〕292号

  各市环保局:
  为加快广西辖区内由自治区环保局审批的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进度,经研究,现就承担该类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文件编制单位重新明确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内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均可承担自治区环保局审批的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文件编制工作。验收调查工作中进行的环境监测,应委托有辐射环境监测资质的机构(监测人员应持有环保部发的辐射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完成。
  二、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工作。
  三、承担广西辖区内由自治区环保局审批的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要求编制调查文件,其编制质量接受自治区环保局的监督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二○○八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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