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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预防与处置跨省界水污染纠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日期:2008-09-16] 来源: 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  作者: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 [字体: ]

桂环发〔2008〕70号


各市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跨省界重点河流、湖泊、海域省际联防治污机制,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处置跨省界水污染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要求,环境保护部下发了《关于预防与处置跨省界水污染纠纷的指导意见》(环发[2008]64号),现转发你们。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源头上预防跨境水污染纠纷的发生
  全区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预防与处置跨省界水污染纠纷的指导意见》要求,立即根据辖区内的实际情况,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在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环境准入、环保验收、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整治和强化环境监管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跨境水污染预防机制,采取有效的措施从源头上防范跨境水污染事件和纠纷的发生。
  二、建立健全跨境水污染纠纷处置的长效工作机制 
  (一)各市、县环保部门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建立上下游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环保、水利、渔政、工业主管部门等)之间的定期联席会商机制,确保信息互通共享。
  (二)各市、县环保部门要遵照环保部指导意见要求,将联合采样监测、联合执法监督、敏感时期预警、协同应急处置、协调处理纠纷及后督查工作细化落实。对区内跨县(市、区)水污染纠纷联合采样监测数据有异议的,由有管辖权的地级市环境监测站对保存的水样进行监测。对区内跨地级市水污染纠纷联合采样监测数据有异议的,由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保存的水样进行监测。
  三、跨境水污染纠纷分级处理原则 
  (一)涉及跨省(区)的水污染纠纷,当地人民政府或环保部门要及时向相邻的同级人民政府或环保部门通报情况,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应及时向自治区环保局报告,自治区环保局将派出现场工作组,并立即报告自治区政府,由自治区政府决定采取进一步措施和组织协调工作。
  (二)涉及跨地级市的水污染纠纷由上下游地级市政府进行协调处理。经协商无法达成共识的,相邻两市政府提出申请,由自治区环保局进行协调。经协调达成共识时,按协调意见落实。经协调无法达成共识的,由自治区环保局提出处理意见上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并按自治区政府批准的意见执行。 
  (三)其他跨县级行政区水污染纠纷由上下游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处理。经协商无法达成共识的,相邻两县政府提出申请,由有管辖权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或环保部门进行协调处理。
  四、跨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
  发生跨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时,交界地区环保部门要积极互通信息,报请有监测能力的环保部门开展联合监测。同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迅速启动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出控制、消除污染的具体应急措施,协助当地政府控制和处置水污染。并按有关程序及时上报情况。

  附件:环境保护部《关于预防与处置跨省界水污染纠纷的指导意见》(环发[2008]6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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