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广西自治区人大批准通过了新修订的《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新条例对午间、夜间施工作业的审批权作了较大的变动,处罚的要求也更加严格。
原《条例》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因生产工艺要求及其他特殊情况须在午间、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公告附近居民。同时告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新《条例》则规定,要在夜间、午间进行施工作业的,除了事前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可在午间、夜间进行施工意见书外,还要获得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可在午间、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证明,并公告附近居民,方可施工。
新《条例》要求先由建设部门出具意见书,最后由环保部门出具证明,既发挥了建设部门对建筑施工单位的技术监管作用,又突现了环保部门对施工噪声的监管职能。这也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时,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的细化。同时实行两个部门对建筑噪声审批,将有利于进一步管住午间、夜间施工噪声扰民的问题。
此外,新《条例》对未获得建设、环保部门的证明文件而进行噪声污染的午间、夜间施工,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较原《条例》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最高罚款额度提高了20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