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桂行终字第7号《行政判决书》,驳回柳州市北金汉宫娱乐城对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的上诉,维持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柳州市人民政府关闭柳州市北金汉宫娱乐城的行政处罚案终审胜诉。
柳州市北金汉宫于2004年元月建设,市环保部门同年12月批准同意项目建设。开工建设试业期间,其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未能通过环保竣工验收。后经过整治于2005年12月通过环保竣工验收。
北金汉宫建于柳州市欧雅明珠商住楼二层,由于管理不善等原因,噪声扰民严重。柳州市环保监测站于2006年3月组织监督性监测,其排放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于2006年3月被市人民政府列为限期整治项目,规定其在两个月完成达标治理工作任务。2006年6月,柳州市环保监测站组织环境监测,北金汉宫排放噪声仍然超过国家标准,柳州市环保局不同意该项目通过限期治理验收。2006年9月柳州市人民政府依法决定责令北金汉宫关闭。
柳州市北金汉宫不服市人民政府作出责令其关闭的行政处罚决定。先后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均维持柳州市人民政府作出关闭北金汉宫的行政处罚决定。2008年初北金汉宫不服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柳州市环保局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参加行政诉讼。自治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判,并于2008年8月作出审判决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运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北金汉宫上诉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驳回北金汉宫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