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为主,示范优先,重点突出,择优扶持。引导资金的安排使用必须有利于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生态广西建设,有利于培育生态品牌企业、产品和产业,促进广西生态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这是日前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环保局联合制定出台的《生态广西建设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的引导资金安排使用原则。
为了加快实现生态广西建设目标,引导和推动生态建设各项工作,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建设生态广西的决定》精神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对生态广西建设工作部署和要求,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环保局联合制定了本“办法”。
“办法”规定资金发放必须严格把关,注重项目的综合效益,全面考核项目的预期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办法”提出资金支持范围和重点为,一是生态经济示范项目,包括生态工业企业、园区试点示范,生态农业基地试点示范,循环经济示范等。二是资源可持续利用示范项目,包括水资源、矿产资源、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及利用、资源综合利用和再生利用等。三是生态保护项目,包括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生态修复和重示范等。四是人居环境建设示范项目,包括生态文明村、环境优美乡镇建设示范等。五是生态广西建设综合性建设示范(项目),包括以市县及特定区域为范围的生态建设综合示范基地等。六是生态广西建设重大政策和技术研究项目,包括生态广西建设政策法规研究和实施试点(示范),生态广西建设重大优先发展项目的前期工作经费经费补助等。七是生态建设相关领域领域的国际合作项目。八是生态广西建设相关的推进,包括生态广西建设目标责任制的建立、实施以及考核奖励等。
生态广西建设引导资金支持方式主要根据项目和工作特点,主要采取项目补助、以奖代补、前期工作经费补助等方式进行支持。同时“办法”对资金管理、监督检查都作了明确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