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天威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处在县城中心位置,生产工艺、设备及环保处理设施陈旧落后,产生的粉尘、二氧化硫等污染物未经处理,造成超标排放。虽经处理后仍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群众的生活、工作、身体健康造成较大的影响,群众意见很大,反映强烈。
在此次环保专项行动中,藤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八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限期治理的处理,要求该公司必须于2008年10月30日前动工建设达标治理工程,2008年12月3日前完成治理任务,2008年12月5日前向县环保局申请限期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