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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桥南中学违法市环保局依法处罚

[日期:2008-11-19] 来源: 贵港市环境保护局  作者:蒋一民 [字体: ]

  因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被市环保局下达“责令停止建设,处2万元罚款”处罚决定的贵港市桥南中学,因不服市环保局的处罚和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将市环保局、市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环保局的处罚决定。日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维持市环保局贵环罚字〔2007〕12号行政处罚决定。

  环保局责令停止建设,处罚2万元引发诉讼

  桥南中学自2005年开始建设贵港市桥南中学项目,该项目占地面积约100亩,在建设前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被环境执法人员在日巡查中发现该违法行为后,于2006年12月30日、2007年3月29日分别向桥南中学送达催办环保审批手续通知和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环境执法人员还多次口头通知催办有关环保手续的,但是,桥南中学仍然我行我素,拒绝补办环保审批手续,直至2007 年7月还在续建宿舍楼,该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 2007年8月23日,市环保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桥南中学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贵环罚字〔2007〕12号),责令停止建设,并罚款处2万元。桥南中学对市环保局行政处罚不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08年7月24日,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桥南中学对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市环保局的处罚决定和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辞

  港北区人民法院于日前公开审理此案。原告认为,被告(市环保局)12号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且处理不当,处罚过重,显失公正。复议机关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12号决定的复议决定,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市环保局对此辩称,12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一审判决环保局胜诉

  经庭审质证,法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做了确认。法院认为,被告在庭审中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在桥南中学项目开工建设前,未向被告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等环保审批手续,且经被告责令仍拒绝补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的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12号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并在法律法规的幅度内处罚,处罚适当,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维持。原告起诉的理由不予支持。

  经审理,港北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维持市环保局2007年8月23日对原告作出的贵环罚字〔2007〕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贵港市桥南中学负担。原告不服此判决,已上诉至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专家呼吁强化环境执法

  针对本案的焦点问题,笔者采访了相关法律专家。专家认为,此案反映了我国环境执法难的现状。因环境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对于拒不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环保部门缺乏查封、冻结、扣押、强制划拨等行政强制手段,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容易造成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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