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北海市环保局认真执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规范北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
2011年11月11日,该局在北海日报发布通告,对新领或更换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排污单位依法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浓度、方式等排放污染物;对于新、扩、改建项目应在环保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到市环保局申领排污许可证;已领取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0日内办理许可证年检手续。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单位排污种类、浓度、总量、去向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重新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逾期不检的,依法吊销其排污许可证;对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污的,按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