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环保局:
为加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规范运营市场,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第23号令)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考核内容及程序》(环发〔2005〕84号)文的要求,我厅将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考核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市环保局应按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的要求对辖区内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在有效期(截至2010年12月)内的持证单位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持证单位的基本情况(注册资金、办公地点、技术设备、管理制度等的符合性和真实性);
(二)持证单位的人员情况(高级技术人员及现场操作人员的学历和职称证书、聘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三)持证单位的业绩情况(委托合同、原始记录、监测报告等,核查运营业绩的符合性、真实性及达标排放情况,临时资质除外);
(四)持证单位各运营项目运营过程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
二、现场考核的设施种类包括实行委托运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处理站、生活垃圾处理场、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场、烟气除尘脱硫装置、废气净化装置、在线连续自动监测仪器等,现场考核时要求企业填写《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附件一)。
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考核采取记分的办法。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上为基本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考核内容及标准见《持证单位年度运营考核评分表》(附件二)。
对年度考核总评在80分以上的,可以作为运营单位转正、定级、升级和增项评审的参考依据。对连续三年年度考核在90分以上的,资质证书到期后由资质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可以到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直接办理证书延期三年手续。一张资质证书直接延期只可办理一次,不可连续延期。
四、考核完成后形成考核报告,于2011年2月9日前报送至我厅科技标准处,并同时将电子文档发送至我处邮箱。
五、各市环保部门必须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考核工作,并对考核结论负责。我厅将组成专家组从我区获证的单位中随机挑选一批进行现场抽查,抽查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人:张小萍 唐本红 周钰
0771-5302411 0771-5313068(兼传)
电子邮箱:gxhbcy@sina.com
附件: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
2.持证单位年度运营考核评分表
3.我区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获证单位一览表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附件: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doc
持证单位年度运营考核评分表.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