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厅政府环境信息,提高环境保护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环境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配套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环境信息,是指本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成立本厅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厅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厅领导担任,成员由厅机关各处室和厅直属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本厅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负责本厅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办公室成员从厅办公室、法规处、监察室、信息中心、宣教中心抽调人员组成,根据情况临时集中办公。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厅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研究制定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工作规则;组织编制或修订本厅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负责编制年度专项工作计划(要点)和年度工作报告;组织维护和更新本厅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受理、送审和催办工作;协调做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监督指导下级环保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监督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组织开展信息公开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监督考核本系统各业务机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部门的职责是:
(一)厅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本厅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组织编制本厅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工作。
(二)信息中心负责按照有关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要求,完善厅门户网站建设,科学设置本厅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设立投诉电子信箱,维护更新本厅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本厅门户网站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网站信息管理发布,本厅门户网站所公开的各类政府环境信息数量的统计等工作。
(三)法规处负责对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有关环保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在本厅网站的公开工作,对本厅拟公开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处理本厅因政府环境信息公开而涉及到的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工作。
(四)区环保宣传教育中心负责本厅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宣传报道,组织召开新闻(信息)发布会等工作。
(五)监察室负责协助做好本厅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社会评议和投诉的受理工作,将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机关绩效考评体系,并公布考评结果。
第五条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处室(单位)工作责任制,根据工作职责分工由本厅各处室(单位)负责各自日常制作或保存的政府环境信息的公开工作(见附1)。
第六条 本厅各处室(单位)应当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本处室(单位)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信息员,具体负责实施本处室(单位)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七条 本厅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政府环境信息:
(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环境保护规划;
(三)环境质量状况;
(四)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
(五)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
(七)设区城市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
(九)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实际征收数额以及减免缓情况;
(十)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十一)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
(十二)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十三)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
(十四)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十五)全国生态示范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优美乡镇、生态村和绿色学校、机关等环境保护创建的审批结果;
(十六)厅领导简介与分工、机构设置和职能简介、联系方式等情况;
(十七)环保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
(十八)环保招标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九)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流程图;
(二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应主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厅申请获取相关政府环境信息。
第三章 保密审查
第九条 保密审查,是指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可以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十条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环境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
(二)中央国家机关和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十二条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本厅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与日常文件的审批签发同步进行,各处室(单位)在办理公文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文件审批笺》时,同时在政府信息公开选项栏提出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初步意见。并在文件的附注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为“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字样。
(二)厅办公室负责对各处室(单位)拟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提出审核意见,报厅环保业务分管领导审批。
(三)厅领导如同意签发该文件,即视为同意该信息的公开意见;如对该信息公开有不同意见,需做出明确批示。
(四)本厅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需报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下列政府环境信息可以公开
(一)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的政府环境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并在保密期限内但已提前解密的政府环境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环境信息。
第十四条 下列政府环境信息不予公开
(一)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环境信息;
(二)虽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政府环境信息;
(三)虽未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但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环境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
(五)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环境信息。
第十五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确需公开的,应当先行解密或者对国家秘密内容采取删除、变更等方式进行非密技术处理。
第四章 主动公开
第十六条 应当以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主动公开本厅政府环境信息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xzf.gov.cn/)
(二)本厅门户网站(http://www.gxepb.gov.cn );
(三)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等。
(四)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环境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且经过保密审查的政府环境信息,需公开的纸质材料由制作或保存该信息的处室(单位)负责公开。即相关处室(单位)在印发该公文(信息)时,同时向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图书馆寄送一份该公开信息的规范性的纸质正式原件,供公众查阅;需在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和本厅门户网站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由厅信息中心负责及时从厅内网“主动公开信息目录”中下载电子文档发布到相应网站进行公开。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环境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政府环境信息本身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该时间为政府环境信息的产生时间;政府环境信息本身不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最后定稿时间为产生时间,一般为厅领导签发的时间。
法律、法规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厅应当编制、公布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环境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明确的公开范围编制本厅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且包括政府环境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条 在门户网站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如已失效且需要下网的,信息原产生处室(单位)应当于失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信息中心将该信息撤下网站。信息中心对已明确失效的信息也可主动撤下网站或注明失效。
第五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除本厅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厅提出申请,本厅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在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环保服务窗口和本厅办公室均可受理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厅申请获取政府环境信息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人员代为填写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表。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的形式要求(见附2)。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厅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重要环境信息,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应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 本厅对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人申请后,应当予以受理、登记,并进行分类处理。
(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填写《广西环保厅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备案表》(见附3),经厅保密工作机构审核,厅分管领导签发后报送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详细的查询方法、具体地址等。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可以同时提供。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由包括本厅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或涉及其他行政机关职责的,应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不存在的或依法不属于本厅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八)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九)对申请人提出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十)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向本厅提出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本厅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处理。
(十一)本厅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
(十二)本厅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环境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本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本厅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十三)对于要求本厅机关为其大范围提供课题研究所需资料、数据的申请,若所需政府环境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可告知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部门统计年鉴、相关公开出版物和档案馆、图书馆信息查阅点等渠道自行查阅。
第二十五条 收到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由厅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转送有关处室(单位)负责答复。有关处室(单位)应当自本厅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申请要求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厅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厅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六条 已归档的政府环境信息材料,厅办公室档案管理员只负责向相关处室(单位)提供查询服务,该信息的保密审查和给申请人信息的发送等工作仍由相关处室(单位)负责。
第二十七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申请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相关处室(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九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环境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各处室(单位)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环境信息。收费标准依据《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字〔2009〕86号)执行。
第六章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环境信息
第三十条 虚假或不完整环境信息,是指在社会上传播或散布,与事实不相符,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环境信息。
第三十一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环境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各处室、直属单位依据职责,承担相关虚假或不完整环境信息的调查和反馈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虚假或不完整环境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厅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环境信息。建立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环境信息的渠道,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环境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本厅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环境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完整的政府环境信息。
第三十三条 以本厅名义进行澄清的信息,须经厅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自治区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本厅办公室和监察室在厅政府环境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对本厅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制。厅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处室(单位)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公开应主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
(二)负责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
(三)做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 厅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通报一次各处室(单位)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本厅机关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管理,并由厅监察室、办公室和人教处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厅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听取本厅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汇报,每年3月31日前厅政府环境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本厅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厅监察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处室(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内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政府环境信息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环境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的。
(六)未及时澄清本处室(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环境信息,或不作为的,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全区各地级市环保局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参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厅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1.广西环保厅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任务分解表
2.广西环保厅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表
3.自治区环保厅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备案表
附1
广西环保厅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任务分解表
|
公开类别 |
具体公开事项 |
责任部门 |
|
|
机构概况 |
机构主要职能 |
人教处 | |
|
机构领导简况及分工 | |||
|
内设机构及职能 | |||
|
直属单位机构及职能 | |||
|
政策法规 |
法律 |
法规处 | |
|
法规 | |||
|
规章 | |||
|
环境标准 |
科标处 | ||
|
规范性文件 |
负责文件起草的单位 | ||
|
环保规划 |
综合规划 |
规财处 | |
|
专项规划 | |||
|
功能区规划 | |||
|
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流程 |
服务窗口 | |
|
建设项目(非辐射)环境影响文件受理审批 |
受理和办结情况公开由服务窗口负责;审批前的公示由业务处(单位)负责。 | ||
|
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受理审批 | |||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受理、公示、审批 | |||
|
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受理、公示、审批 | |||
|
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 |||
|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 | |||
|
放射防护设施使用审批 | |||
|
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审批 | |||
|
收集、利用、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 | |||
|
固体废物移出自治区贮存、处置审批 | |||
|
进入环保部门管理的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审批 | |||
|
外国人进入环保部门管理的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审批 | |||
|
非行政许可 |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 |
受理和办结情况公开由服务窗口负责;审批前的公示由业务处(单位)负责。 | |
|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 | |||
|
上市企业环境保护核查 | |||
|
放射源转让和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 | |||
|
在环保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方案审批 | |||
|
病源微生物实验室环境保护备案 | |||
|
排污费缓缴审批 | |||
|
环境质量 与监测 |
环境质量月报 |
监测站 | |
|
辐射环境监测季报 |
辐射站 | ||
|
环境统计与环境调查 |
环境状况公报 |
规财处 | |
|
环境调查情况 | |||
|
环境突发 事件 |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 |
总 队 | |
|
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和处置情况 | |||
|
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企业名单 | |||
|
资金安排 |
环保专项资金 |
规财处 |
|
|
行政事业 收费 |
环境监测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
监测站 | |
|
放射性废源、废物收贮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
辐射站 | ||
|
本级排污收费情况 |
| ||
|
行政诉讼 情况 |
案件情况统计 |
法规处 |
|
|
行政复议 情况 |
案件情况统计 |
法规处 |
|
|
环境执法 |
行政处罚情况 |
法规处 | |
|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 |||
|
拒不执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 |||
|
挂牌督办案件情况 |
总队 | ||
|
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情况 |
牵头处室(单位) | ||
|
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 |
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 |
污控处 | |
|
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名单 |
污控处 | ||
|
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企业名单 |
监测站、总队 | ||
|
城考考核 |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标准和办法 |
污控处 | |
|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 | |||
|
清洁生产 |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
科标处 |
|
|
环境污染 投诉 |
电话投诉处理结果 |
负责答复的处室 (单位) | |
|
来信来访处理结果 | |||
|
网上投诉处理结果 | |||
|
环保创建 |
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创建 |
自然处 | |
|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 |
污控处 | ||
|
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创建 |
生态办 | ||
|
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创建 |
自然处 | ||
|
自然保护区建设 |
自然处 | ||
|
循环经济示范区和生态工业园区创建 |
科标处 | ||
|
绿色社区创建 |
宣教中心 | ||
|
绿色学校创建 | |||
|
绿色宾馆创建 | |||
|
绿色机关创建 | |||
|
环境教育基地建设 | |||
|
人事管理 |
公务员考录 |
人事处 | |
|
干部选拔 | |||
|
人事任免 | |||
|
职称评定 | |||
|
行政表彰 | |||
|
干部培训 | |||
|
招标采购 |
目录、标准和实施情况 |
规财处 |
|
|
其他 |
厅领导重要会议讲话 |
负责讲话稿起草的 处室(单位) | |
|
环保部门有关廉政规定和行为规范 |
监察室、办公室等 | ||
附2
广西环保厅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表
|
申 请 人 信 息 |
公民 |
姓 名 |
|
工作单位 |
| ||
|
证件名称 |
|
证件号码 |
| ||||
|
联系电话 |
|
邮政编码 |
| ||||
|
通信地址 |
| ||||||
|
电子邮箱 |
| ||||||
|
法人或其它组织 |
名 称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法人代表 |
|
联系人姓名 |
| ||||
|
联系电话 |
|
邮政编码 |
| ||||
|
通信地址 |
| ||||||
|
电子邮箱 |
| ||||||
|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
| ||||||
|
申请时间 |
| ||||||
|
所 需 信 息 情 况 |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
| |||||
|
所需信息的用途 |
| ||||||
|
选 填 部 分 | |||||||
|
所需信息的索引号 |
| ||||||
|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载体形式 |
□纸面 □电子邮件 □光盘 □磁盘 □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 ||||||
|
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申请(请提供相关证明) □不申请 |
获取信息的方式 □邮寄 □快递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 ||||||
附3
自治区环保厅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备案表
|
单位签章: 时间: | |||||||
|
申请人 |
申请时间 |
申请信息内容描述 或标题 |
文 号 |
密 级 |
不予公开理由 |
同级保密部门审核意见 |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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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